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要求,现就政策落实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县以上(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开展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认定工作。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出认定申请的,并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收到申请并核实重点内容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详见附件1)。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同级税务部门应建立重点群体信息共享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发放《就业创业证》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工作中实行台账式管理,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的工作日内,填写《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信息统计表》,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发放《就业创业证》人员信息和取得《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企业信息(见附件2、3)。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分别就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台账(见附件4、5)。台账信息应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纠正违规享受政策或因申报端操作性错误导致的错误享受等问题。各级税务部门可按需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不属于保密信息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统计数据。
三、建立政策联合宣传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同级税务局应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联合宣传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应用好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重点群体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为重点群体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提供条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推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提供相关政策的查询、咨询渠道,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平台和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应积极响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求,在特定时间、场合,面对特定人群提供政策宣讲和操作辅导。
本通知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应于2019年10月11日前,分别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报送1名联络员(附件6),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鹿斌
联系电话:0531-86150090
电子邮箱:lubrst@shandong.cn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联 系 人:焦琴
联系电话:0531-85656270
电子邮箱:sddsfgc@shandong.cn
附件: 1.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2.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信息统计表
3.取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企业信息统计表
4.从事个体经营重点群体税收减免统计表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税收减免统计表
6.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落实联络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