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200号)要求,现对《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人社字〔2021〕15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各市财政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招募计划实际完成情况及补助标准申请中央和省级‘三支一扶’财政补助资金,并于当年8月5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修改为:“各市财政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当年度招募计划、上年度招募人员在岗情况及补助标准提出中央和省级‘三支一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申请;同时,各市财政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上年度招募计划完成情况、上年预算情况等,提出上年资金结算方案,并于当年5月31日前将当年预算申请和上年资金结算方案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二、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各市实际招募人数进行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后的实际招募人数核定各市‘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并及时将本年度中央和省级‘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下达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修改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各市当年计划招募人数、上年计划内实际招募人数及上年度招募人员在岗情况等进行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后的当年计划招募人数、上年计划内实际招募人数以及上年度招募仍在岗人数等核定各市‘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并及时将本年度中央和省级‘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下达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三、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分工、配合,确保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管理合规。”修改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分工、配合,确保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管理合规。‘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采取‘当年按计划下达,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后30日内,按照当年计划招募人数、上年度招募人员在岗人数、专项培训名额、补助标准等下达当年预算,同时根据上年计划内实际招募人数结算上年补助资金,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原文链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对《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