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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持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88号

[字号: ]  2022-09-10   阅读次数:  来源:市人社局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提高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效益,推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流动管理处)



  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效益,根据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2〕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促进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赋能提升及行业发展亟需开展的相关工作等项目。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跟踪指导项目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益。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奖补标准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与发展项目。
  (一)产业园建设项目。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新确定为国家级产业园的,给予每个园区不超过6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确定为省级产业园的,给予每个园区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奖补额度,根据其入驻企业数量、服务效能、发展前景、实现产值等因素确定。对新增设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分园的,按照不超过主园区奖补资金的30%给予奖补。
  1.省级产业园申报条件。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4号)要求,满足规划论证充分、基础设施完善、产业集聚度高、运营管理科学、政策体系完备、社会效益显著等条件。其中,设立一个园区的,其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园区总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入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办公面积占园区总面积60%以上,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申报材料。
  (1)申报公函(以设区市政府名义或经设区市政府同意)。
  (2)《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项目申请表》。
  (3)产业园建设规划论证报告。
  (4)促进行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
  (5)入驻机构名录和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3.新确定的国家级产业园和分园,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文件为准。
  4.省级产业园增设分园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增设。分园建筑面积、入驻机构、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指标,原则上不低于省级产业园申报条件的60%,并满足其他申报条件。
  (二)产业园发展项目。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16号)要求,定期对省级产业园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奖补。
  1.评估指标。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16号)要求,围绕资格条件、基础设施、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水平、发展效益六类58项指标进行评估。
  2.评估材料。
  (1)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评估自评报告。
  (2)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企业(机构)名录。
  (3)入驻单位满意度调查表。
  (4)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条  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项目。
  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创新发展,服务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尤其是在就业优先、人才兴鲁、乡村振兴等工作中发挥专业优势,提供精准高效的市场化服务。对符合要求并满足相应申报条件的,择优给予奖补资金。同一机构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奖补,且不得连续享受同一项目奖补。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长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就业三个项目。
  (一)基本要求。以上项目申报时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基础材料。
  1.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服务,达到一定业务规模,制度完备,管理规范,业绩优良。
  (2)银行、纳税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各类“黑名单”。
  (3)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诚信服务承诺书签订率达到100%。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和社会声誉。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等符合相关规定。
  2.基础材料。
  (1)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状况材料(申报当月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等)。
  (2)为全省重点产业、企业和工程项目等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记录。
  (二)分类要求。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长创新项目。对积极创新服务产品、技术或模式,已在本领域运用并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择优给予每家20万元奖补。
  (1)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①有一定的发展规模或市场认可度较高的服务产品(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除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不含代收代付部分),近两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
  ②率先开发运用人力资源服务前沿技术和高端产品,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在行业内起到标杆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
  满足上述条件,取得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大赛奖项或相关品牌荣誉,或获得风险投资的,评审时优先考虑。
  (2)申报材料。
  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长创新项目申请表》。
  ②上两年度财务报表、纳税凭证。
  ③创新服务相关佐证材料。
  ④奖项或品牌荣誉相关佐证材料。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项目。加快发展优质猎头服务,促进市场化引才,对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择优给予每家20万元奖补。
  (1)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①年度内受用人单位委托,通过招聘、猎头等方式成功选聘省外人才、回引本省户籍人才、留用属地高校毕业生等。
  ②选聘人才须通过用人单位试用期考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已全职到岗工作;或柔性引进,且用人单位已发布任职通知。
  ③年度内为省内各类用人单位成功选聘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不低于5人;或市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不低于20人;或年薪超过30万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科研攻关人员不低于20人;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不低于50人;或省、市级党委政府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才分类目录、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所列人员不低于100人。
  (2)申报材料。
  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项目申请表》。
  ②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猎头(引才)服务合同、服务费结算证明。
  ③选聘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任职证明。
  ④选聘人才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中③对应的资质证明。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就业项目。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响应政府部门号召助力就业创业、稳岗扩岗,或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存在经营困难的行业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择优给予每家20万元奖补。
  (1)申报条件(至少具备一条)。
  ①年度帮助实现新增就业人数(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为主)超过3000人(其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不少于50人),或年度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人数超过300人。
  ②年度帮助省内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中西部省份脱贫人口到我省就业总计500人以上。
  ③年度服务《山东省规模以上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缺工企业50家以上或解决目录内职业(工种)用工3000人以上。
  ④年度为不少于10个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村级组织,提供急需必需的专项招聘、人才寻访、管理咨询、劳务品牌培育等人力资源服务。
  ⑤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场招聘、零工服务、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规模大且成效显著,并获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表扬。
  (2)申报材料。
  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就业项目申请表》。
  ②《帮助实现就业人员名录》。
  ③能够充分体现促就业实绩和成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赋能提升项目。
  (一)人力资源服务业对接交流活动项目。支持围绕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点发展领域等举办展览峰会、论坛赛事、推介洽谈、研讨交流等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及层次、资金预(决)算、预期效果、行业影响力等因素,择优给予每场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符合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需要,具备一定规模且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题,能有效扩大行业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全省性交流活动。
  (2)预期或实际效益明显,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稳就业保就业、双招双引等有实质性促进作用。
  (3)活动须有严密的组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疫情防控方案、详实的经费预(决)算方案等。
  2.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业对接交流活动项目申请表》。
  (2)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疫情防控方案等。
  (3)往期举办同类活动案例材料。
  (二)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加大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以集中培训方式,组织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等到国内著名高校、知名机构研修或出国(境)研学,以领军人才带动全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提升。根据培训效果,择优给予每班次不超过20万元奖补。
  1.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培训内容应包括人力资源服务相关法规政策、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和业务理论、人力资源服务实务操作等。
  (2)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业内知名人士进行授课指导,或委托国内外知名高校遴选确定授课教师。
  (3)培训目标明确,内容丰富实用,形式生动多样,效果显著,满意度高。
  (4)有详实的经费决算方案。
  (5)培训时间一般为3-5天。
  2.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申请表》。
  (2)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疫情防控方案等。
  (3)培训效果、学员满意度佐证材料。
  (三)人力资源服务业理论及标准化研究项目。支持开展行业前沿理论课题研究、标准化制定及推广等。对成果突出、有效促进行业发展的课题或标准化研究,择优给予每项不超过15万元奖补。
  1.申报条件。
  重点围绕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前沿理论动态开展研究,或主导、参与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结题时间不超过2年。
  2.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业课题研究(标准化建设)项目申请表》。
  (2)结题报告。
  (3)研究成果佐证材料。
  第八条  对行业发展或年度亟需开展的其他工作,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商定后,视情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遵循“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确保成效”的原则,按照“单位申报、初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集中公示、发文公布”的程序执行。
  (一)项目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6月底前,围绕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申报通知,印发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项目初审和推荐。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细则和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填报申请材料,经全面审核把关后,7月底前形成书面推荐意见,连同项目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项目复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四)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五)集中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省级产业园及分园、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等项目拟确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5个工作日。
  (六)确定项目。公示无异议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会议研究后,9月底前印发文件确定项目。
  第十条  项目确定后,扶持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项目扶持资金。无特殊事由,项目(除产业园建设项目外)应在资金拨付当年执行完毕。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在30日内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项目实施效果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及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无特殊事由未执行或存在结余的,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不明显或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视情核减年度预算安排,取消项目单位今后年度申请资格。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省级扶持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车辆和房产购置、偿还债务及其他与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持资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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