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配合国家和我省新一轮就业政策实施,现就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
就业失业登记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基础入口之一,是建立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推进就业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一体化的重要抓手。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由主体库和补充库组成:以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人力资源(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和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来劳动者)信息为主体,主要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态、参加社会保险状态、就业创业需求状况等;考虑人力资源信息动态性和社会保险业务城乡居民全覆盖的现实情况,以城乡人力资源以外的辖区居民信息为补充,主要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参加社会保险状态等。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为适应工作需要,按户籍地类别分为本市户籍人员库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库。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依托“数字化就业社区”,通过山东人力资源信息库、劳动99三版、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服务系统等信息系统,按照信息采集、分类管理、服务对接、定制帮扶、汇总更新、评估跟进“六步工作法”要求,进行实名制采集、网络化管理,做到全员登记、动态管理、即时更新。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和指标体系另行制定。
二、把乡村就业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
适应城镇化步伐和城乡统筹就业需要,参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把乡村就业人员中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人员纳入到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对在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作为乡村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对乡村“零转移”贫困家庭的适龄劳动力作为乡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乡村失业人员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试行调查失业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第一产业以外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人员,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有为社区管理服务提供的协助服务(不含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家庭服务、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的劳务服务、为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帮工服务等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形式。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申请就业登记,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四、启用实行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
配合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和就业创业工作需求,《就业失业登记证》在2010版的基础上对样式和内容进行改版:1、第2页,增加“人员类别”内容,用于填写“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低保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刑释人员等”内容;2、第3页,原“户籍性质”修改为“户籍类型”,用于填写“城镇居民、乡村居民”;3、第4页,原“毕业于何校何专业”修改为“就读于或毕业于何校何专业”,用于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关内容记录;4、第8页,原“就业援助政策措施”页修改为“接受职业培训情况”页,用于就业创业培训有关内容记录;5、第9页,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修改为“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情况”,用于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情况记录;6、第10页,原“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修改为“接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情况”,用于就业创业服务接受情况记录;7、第12页,原“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页修改为“失业保险待遇明白页”,用于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8、第13页,原“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页修改为“其他记载事项”页,用于各地记载其他有关事项;9、第14页,原“查验页”修改为“审验页”,用于证件的审验记录;10、第15页“其他记载事项”页、第16页原“就业政策明白页”修改为“就业创业政策明白页”,并对原政策内容进行充实完善,用于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11、在封底增加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山东就业网“二维码”信息,用于数字化就业服务的应用。2014版《就业失业登记证》自2014年7月1日正式启用,2010版《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2014版《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由省厅统一制定。(见附件)
五、统一规范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流程
统一登记地点。原则上,个人申报就业失业登记,主要是新进入就业市场人员(包括新成长劳动力、原无就业愿望重新进入就业市场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就业地一致)或常住地(户籍与就业地不一致)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单位申报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按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失业登记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简化证件审核材料。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即可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人员类别证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残疾人凭《残疾人证》,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刑释人员等其他需注明人员类别的群体凭相应有效身份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证明:单位就业或失业人员凭《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或注销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和新进入就业市场人员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具体认定细则由设区市制定。
规范证件发放要求。登记就业人员依需发证,可在业务系统记录,不发放纸质证;登记失业人员依人发证,做到登记即发纸质证,人手一证,确保登记失业人员可及时准确了解并享受到就业扶持政策。领证或未领证情况均须在业务系统进行录入标识。
六、全面提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将就业失业登记作为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基础信息台帐、政策认定凭证、工作宣传载体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
全面推进就业失业登记业务经办服务向基层下沉,夯实街道和社区工作基础,建立“初次办理、问责到底”的工作模式,做到服务下延、责任到人。强化监督考核,将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建设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作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经办人员监督问效机制,科学设计问效方式和办法,进一步增强证件的公信力和实用性。
加快提升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全面建立以就业失业登记为入口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实现对就业失业登记人员的全员实名动态管理,并探索与户籍人口信息、流动人口信息等交互共享;配合山东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升级改造,实现业务经办的业务专网与互联网并行模式,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告知和网上查询;创新就业失业登记方式,积极推广移动式登记管理、户外自助登记查询、互联网登记查询、手机查询等数字化管理服务手段。
着力加大基层业务支持力度。积极充实基层就业失业登记业务经办服务力量,持续搞好工作人员业务轮训,全面实现持证上岗,促进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落实好就业失业登记相关经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政府促进就业资金在信息采集、信息化建设、数字化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的更大成效。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和凭证的宣传,提高广大企业和群众对政策和业务的知晓度。
附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山东省2014版统一样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