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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工作的通知

[字号: ]  2015-12-02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鲁人社字〔2015〕30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现就实施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服务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统领,将“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为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职业培训服务模式提供保障,形成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职业培训服务,政府购买合格职业培训服务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市场运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承接主体,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责权明晰,严格考核。培训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由省统一制定。市、县(市、区)根据省下达计划具体实施购买培训服务,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省对各市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和购买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省级补助资金挂钩。
  (三)成果购买,注重实效。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培训项目绩效考评机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承接培训机构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或培训人员本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四)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完善培训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就业信息网络,实行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和网上公开申报、公示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人员的后续就业服务工作,积极促进培训人员实现就业。
  三、购买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根据职业(工种)标准和岗位规范确定培训内容,分类施教。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对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开展的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从业素质、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和学徒培训。承接培训机构面向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一线职工开展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在实施“转、调、创”过程中,组织职工开展转岗技能提升培训。
  (三)创业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开展的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
  各类培训对象要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即将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员。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购买培训补贴,不得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申请。
  为确保培训质量,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承接培训机构可采取长、中、短期相结合,脱产培训、业余培训以及脱产与业余培训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鼓励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式培训或储备式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
  四、购买流程
  (一)下达年度培训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培训项目总体规划,结合各市产业需求和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调整培训任务及初、中、高级工培训比例,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二)发布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专业(工种)目录。各设区的市根据省下达计划、指导目录和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及用工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的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成本和补贴标准,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于每年1月底前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确定承接培训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和“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承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培训项目,应当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培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培训项目,可灵活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接培训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承担培训的机构签订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专业(工种)、数量、课时、培训要求、评价标准、补贴方式、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培训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到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培训窗口报名。各级就业培训管理机构为其提供职业指导,帮助选择培训方向和承接培训机构。承接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人员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并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班次,组织培训。
  (五)培训管理。各级就业培训管理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承接培训机构进行全程监管,实行参训人员审核、开班报备、班次抽查、结业验收、就业追踪,并将进行记录,作为核拨培训补贴的依据。
  (六)考核及发证。培训人员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后,由各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发放“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项目合格证书。
  (七)培训费用支付。承接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人员结业验收情况,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规定,提供符合补贴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承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市根据不同的培训专业(工种)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
  (八)绩效考核。年度结束后,各市负责对本辖区内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所对各市、县(市、区)绩效考评情况进行复查和抽查,对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情况与省级补助资金挂钩,并作为以后年度下达各市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承接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对省、市绩效考评过程中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各市应及时取消其承接培训资格。
  五、监督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完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培训项目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职业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对承接培训机构进行全程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二)强化实名制管理。严格落实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机制,依托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内外网信息互通的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完善培训人员报名、培训、考核、就业、补贴申领等各环节相关信息,实现从报名、培训、考核、资金申请到补贴全过程网上管理监督。
  (三)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社会公开监督机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当地培训情况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来自学员、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开通举报电话、网络投诉等渠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沟通,对社会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给予反馈解决。对社会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机构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开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社会新闻媒体资源,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调动劳动者主动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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