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支行、银监局各县监管办事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0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落实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的对象,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残疾、享受低保、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户联盟等创业个人或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每人10万元计算,最多不超过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提高到3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5%,地方财政承担25%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超出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所需贴息资金,全额由省级创业劳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自2014年起,各县区在上报贴息资金申请及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时,按照中央规定标准内贷款情况单独列示。
二、加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确保担保基金的安全
各县区小额担保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不足部分可以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各级人社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三、畅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创新反担保形式
加快推进网上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信息化进程,采取现场集中办理的形式,提供“一站式”服务。降低反担保门槛,可采取质押、抵押、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联户联保”等形式提供反担保,也可用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用生产设备以及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自然人等提供反担保。小额担保机构依法审查申请人信用报告,经办银行给予积极配支持。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机制和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合会商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商座谈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改进工作,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检查督导,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放的多、用得好、收的回,尽快形成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的机制。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临沂监管分局
2014年1月13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通知的意见》(人社厅发〔2013〕10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结合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扶持力度。提高担保贷款额度。从2014年起,全省各类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延长担保贷款期限。对安置人员多、扶持带动就业效果好,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但原则上不再贴息。提供贴息资金保障。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后,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和省财政贴息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和风险防控机制。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首要条件,要按照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的要求,确保年底前市级增加到不低于1亿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部分,可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各级财政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和代偿损失核销制度,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使用制度,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担保基金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建设。通过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是确保担保基金运作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重要形式。各地要逐步采取政策性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通过对辖内基金整合或与现有机构组合等形式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对符合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相关规定的,尽快按相关程序组织申报材料,以获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各级要尽快成立隶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并将原有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其担保贷款责任余额移交其管理。
四、积极畅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要进一步创新反担保形式,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可采取质押、抵押、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联户联保”等形式提供反担保,也可用林权、海域(滩涂)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用生产设备以及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自然人等提供反担保。要在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设立小额担保贷款经办站点,采取现场集中办理的形式,提供“一站式”服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应给予积极支持。
五、强化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依照相关规定确定担保基金放大倍数,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对超过5倍的部分,由各地负责贴息。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严禁擅自扩大贴息范围,坚决杜绝骗取套取担保贷款和贴息资金的现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把政策、资金审核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及骗取贴息资金等问题,应责令停止,并按职责分工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坚持服务优惠和降息、减费让利原则,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存贷比、不良率实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切实履行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合会商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商座谈会,总结经验,查摆问题,研究措施,联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检查督导,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放的多、用得好、收的回,尽快形成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机制。
各市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厅备案。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2013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印发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