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明确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充分发挥小企业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现将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一)劳动密集型产业参考标准。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
(二)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企业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符合条件人员)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符合《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按规定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二、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四)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证明;
(五)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
(六)企业与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七)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程序
(一)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在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小企业条件进行审核,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招用人员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人员;
3、核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表》(以下简称《认定证明表》,参考样式见附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转至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同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通过的,在《认定证明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并转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认定证明表》一式三份,由负责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小企业各留存一份。各市可结合实际,对《认定证明表》内容作适当调整。《认定证明表》有效期最长二年。
(四)持《认定证明表》的小企业可向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其额度、期限、贴息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资产规模较大、吸纳人员较多、贷款额度需求较大的小企业,当地担保能力不足的,可由负责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给省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经省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理的,《认定证明表》不再报地方财政部门复核,统一报省财政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小企业认定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效能。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内小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深入到各类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等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对招用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积极帮助其按规定招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市可根据本通知及其他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际,制定小企业认定的具体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