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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



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临人社办发〔2012〕55号

[字号: ]  2015-09-16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社会发展保障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提高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质量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把信息入口关,要全面启动运行“就业失业登记身份证识别系统”,把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识别作为就业失业登记的唯一入口,所有业务都通过二代身份证办理,确保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实名制、唯一性和准确性,真正实现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二、明确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权限和职责
  各县区要按照临劳社发[2009]113号文件精神,尽快授权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具体授权职责由各县区人社局确定,报市人社局备案。
  1、就业登记。对于单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单位工商注册或社会保险缴纳的隶属关系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私营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就业地点在同一地的)或常住地(户籍与就业地点不在同一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2、失业登记。对于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按失业前单位工商注册或社会保险缴纳的隶属关系由单位或本人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于私营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或停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于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即城镇新成长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就业失业登记基础信息核验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登记审核和免费服务职责,积极主动地承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任务,并按照“谁登记、谁发放、谁管理、谁年检”的原则进行信息审核和证件管理。
  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就业失业人员的基础信息采集,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他就业失业人员的基础信息采集,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报认定,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相关政策规定承担。
  三、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印章管理
  为切实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明确职责,经请示省厅同意,我市各县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统一按照“山东省××县就业失业登记业务专用章”格式刻制,兰山、罗庄、河东和高新、经济、临港三个开发区印章统一按“山东省临沂市××区就业失业登记业务专用章”格式刻制。对不同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编号刻制,编号(1、2、3…)刻在印章下方正中间,分发给各工作点使用,并做好相关登记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是就业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是提高就业服务和夯实就业工作基础的重要内容,是开展就业服务的重要依据和信息来源,对促进就业服务工作有重要作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配齐硬件设施设备,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一线督导业务开展,相关科室和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相互衔接,搞好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经办能力。对于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尽快汇总上报。
  联系人:苗培连  王建军
  电  话:8115976
  邮  箱:lyjyfwk@163.com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劳动就业  就业失业登记  通知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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