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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59号

[字号: ]  2015-09-16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是就业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之一。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就业失业登记的相关规定,普遍应用“就业失业登记身份证识别系统”,广泛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全员实名制,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但是,各地工作进展极不平衡,还存在着部分地区重视程度不够、部分群体登记存在制度性障碍、硬件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行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要“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明确要求“要健全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因此,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服务就业失业人员、提升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开展好行政程序年、作风建设年、基层基础年“三项活动”,提升基层就业服务能力、夯实就业工作基础的重要方面;是创新社会管理,打造“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现实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本着统一、科学、合理、规范的基本原则,按照“优化管理、强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完善政策制度,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工作水平,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管理服务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在全省形成就业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制度
  适应全省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就业的进程,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制度,统筹做好各类群体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
  1、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就业登记范围是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失业登记范围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择业期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统一纳入到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范围。其中,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初次进城务工的凭其与用人单位的长期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进行就业登记,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凭其与用人单位的解除合同证明进行失业登记,初次进城务工人员不予进行失业登记;择业期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进行失业登记,并注明择业期高校毕业生;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凭在本地稳定就业或居住满6个月以上,可凭相关就业或居住证明在就业地或居住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2、就业失业登记地点。单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单位注册或社会保险缴纳的隶属关系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私营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就业地点在同一地的)或常住地(户籍与就业地点不在同一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进行登记。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按失业前单位注册或社会保险缴纳的隶属关系由单位或本人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私营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或停业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即城镇新成长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就业失业登记职责。单位就业失业人员的基础信息采集,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他就业失业人员的基础信息采集,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承担。
  就业失业登记基础信息核验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按登记职责承担,并做到谁登记、谁发放、谁管理、谁年检。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报认定,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按相关政策规定承担。
  三、健全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流程
  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就业失业登记服务窗口,全面启动运行“就业失业登记身份证识别系统”,把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识别作为就业失业登记的唯一入口,确保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实名制、唯一性和准确性。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流程为:1、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提出就业失业登记申请;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二代身份证读卡机具(器)读就业失业人员身份证信息;3、就业失业人员身份证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机具识别验证自动填充到“劳动99三版”;4、工作人员按照省厅《关于统一完善就业服务指标体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109号)文件的相关指标,录入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失业信息,并通过扫描仪将纸制证明材料和证件转换为电子文档,作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电子附件存留;5、工作人员根据就业失业人员的享受服务和政策需求,按规定提报登记信息和电子附件进行审核审批;6、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生成《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对需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证件打印机输出发放相关证件,并加盖发放机构的业务专用章(样式见附件)。同时,就业失业登记业务经办工作人员可通过手持式二代身份证读卡机具(器)和手持式扫描仪外出登记办理。
  四、突出抓好就业失业登记基础数据信息质量
  各市要在省厅的统一指导下,进一步加大“就业失业登记身份证识别系统”软件程序的应用与推广,重点是落实好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43号)、《关于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启用居民身份证识别系统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335号)等文件要求,抓好“就业失业登记身份证识别系统”与“就业信息采集与决策系统和就业政策与资金管理系统”的衔接,把“就业失业登记身份证识别系统”作为基本入口,做到就业失业登记基础数据与就业管理服务业务全面关联,确保“办理登记必有业务经办体现、业务经办必有登记录入环节”,坚决杜绝单纯为了登记就业人数而登记的现象,进一步提升就业失业登记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真正实现时时更新、动态管理。
  五、强化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保障
  省厅积极推动就业失业登记全程信息化工作,重点对省财政直管县、困难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县给予硬件设备支持。各市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基层平台建设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等资金渠道,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8号)和《关于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启用居民身份证识别系统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335号)要求,将硬件设施设备统一配齐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由各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0号)规定,参照省厅印制的样本进行统一印制,所需工本费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六、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组织领导
  各市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切实把省里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划财务、就业促进、就业服务、信息中心等业务处室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搞好业务衔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要落实好相关工作人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切实承担起就业失业登记基础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强化监督考核,要将就业失业登记实名制开展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省级就业资金拨付、硬件设备支持等挂钩。各级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将就业失业登记业务列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工作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省里将组织编写《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操作手册》作为业务读本和培训教材。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面向就业失业人员宣传好相关政策规定和办事流程,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文件自出台之日起正式执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0号)继续执行,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文件为准。
  联系人:董廷杰  王玉泉
  电  话:(0531)86011286
  附件: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业务专用章(样式)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业务专用章(样式)


  说明:请各市照此样式在当地联系刻制,印章大小为政府部门通用章尺寸,对不同的公共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编号刻制,编号(1、2、3…)刻在印章下方正中间,分发给各工作点使用,并做好相关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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