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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10号

[字号: ]  2015-09-16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是我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基本作用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状况、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状况。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各项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

二、切实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要求

(一)全国范围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我省统一规定的政策可在全省范围内持证享受。

(二)统一样式印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部里规定的样式和要求统一印制。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省厅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省厅依据各市所需数量,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统筹分发各市,由各市统一申领并发放给本地区经办机构。

(三)实行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补发、注销等均不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具体发放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身份证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发放管理,仅对有需要的人员发放纸制《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统一发放流程。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就业失业登记证》实施细则,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三、健全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一)搞好就业失业登记与证件发放衔接。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先登记后申办的原则,与《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相衔接,原《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按本文件执行。

(二)加强就业登记管理。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是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和个体就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个体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政策规定的人群办理就业登记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应自合并或分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加强失业登记管理。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未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3日内将失业登记通知单送达劳动者本人,7日内将劳动者档案转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动者本人应当于6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个体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停止后30日内,劳动者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人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其他人群办理失业登记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和发放范围主要是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对进入我省稳定就业的外省(市、自治区)劳动者,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地要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相应就业扶持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要按规定为其提供相应就业扶持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一)做好证件办理工作。各市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材料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操作办法,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发放程序:1、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2、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并提报所需规定材料;3、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验相关材料,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向申领人说明,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请申领人补正;4、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备,由经办人员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留存相关复印件;5、按规定打印证件,发放给申领人。《就业失业登记表》由各市本着满足证件办理需求、符合工作实际、内容简洁易填的原则自行印制。

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就业失业登记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需提交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体就业的,需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需出具街道(乡镇)或社区的从业证明。政策规定人员办理,需按相关政策规定提交材料。具有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就业失业登记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毕业或肄业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的需提交由常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交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刑满释放或解教人员需提交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需提交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其他失业者所提交的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具有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二)做好新旧证件换发工作。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持证人凭《再就业优惠证》及各类就业失业证明原件、户口簿、身份证到原签发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换发。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已享受政策情况信息审核、确认、修正后,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及享受政策的类别、年度等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三)做好证件使用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须查验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相应记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手续,须查验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就业登记情况,对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后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须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相应记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用工监察及劳动保障年检时,须查验从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登记情况。对企业新增就业人员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后再予通过年检。

(四)做好信息化工作。省里将依托劳动99三版软件,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准确记录相关信息,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同时,接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并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就业失业登记证》打印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硬件设备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政府采购规定配备。

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长效机制

(一)建立定期审验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审验工作由发证机构负责。具体审验办法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各市要加强证件发放的统计工作,逐级按要求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由各市定期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建立动态管理制度。要强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数据准,《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补发、注销均由发证单位负责,杜绝重复办证和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等不规范现象发生。

(四)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每年《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管理不规范、出现问题地方要通报批评。要严格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积极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良好氛围

(一)强化职责落实。县(区、市)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本着便于政策衔接、便于工作开展、便于群众办理的原则,确定统一部门承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发放工作,做到机构明确、人员明确和责任明确。

(二)强化业务培训。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附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2、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样式

3、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证件印制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10-15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按照“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后的顺序从第10页起排,其余页作为“其他记载事项”页接排,并将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设计方案和样本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 证件发放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十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二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样式(封面)


就业失业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


(封二)








使用说明



一、本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二、本证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和失业保险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本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本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本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本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五、本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六、本证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1页,暗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

(省厅公章)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第2页)








(钢印)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构:

                                      (章)













证件编号:3701032011000001















(第3页)









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日   期

户籍性质

详    细    地    址


















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日   期

详    细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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