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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号: ]  2017-01-03   阅读次数: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大连市、深圳市、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件要求逐项填写,并于2017年1月15号前送我部人事考试中心,附件数据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件: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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