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办法[1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保密局,各地市(州)保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职改工作部门、保密部门:
现将《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1992年12月29日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补充规定如下:
(一)地(市)级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及所属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职称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备用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尚未公布的试题、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分析情况;
(三)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条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补充规定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
1.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试卷启用前的命题细目表;
2.省级、地(市)级各类职称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备用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秘密级事项
1.地(市)级以上各类职称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
2.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分析情况
第三条 按人事部的规定,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不属于国家秘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