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

当前位置: 考试网首页 >> 政策法规 >> 人事考试 >> 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号: ]  2015-11-04   阅读次数:  来源:

1994年1月5日 人办职[19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计物价[1993]2473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13日 计物价[1993]2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公正、客观地评定专业人员职称,全国已对经济、统计、律师和会计等专业实行统一的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不同年度、不同地区考生数量的变化,以及组织考试所需费用存在的明显差别,经研究决定,国家不再对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所收费用应用于考试试卷印刷、评判、支付场地租用、监考人员劳务报酬等开支。收费收支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简化事务,采取以收抵支、结余上交同级财政。







    返回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