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方便职工群众,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要求,现就我市做好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自2020年1月1日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失业人员档案,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二、办理告知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
我市已逐步实现通过系统数据获取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失业原因等相关信息,经办机构不再通过人事档案审核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临沂智慧人社手机APP”自主认证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通过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综合柜员窗口一次性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障卡进行申领。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认定和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定期比对就业创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工商登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拨付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中。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