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20-0000035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2-1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市失业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失业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2-14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提高失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意识,特别是发挥失业保险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的应有作用,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失业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临沂市失业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工作方案


  一、活动主题和目的意义
  (一)活动主题
  战疫情保生活  防失业促就业
  (二)目的意义
  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提高各类企事业单位及职工对失业保险的认知度,切实履行法定参保义务,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满足单位和个人政策知晓需求,发挥失业保险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的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作用。
  二、宣传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政策法规;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三)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待遇标准、经办流程等;
  (四)稳岗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价格临时补贴的申领条件、政策标准、经办流程等;
  (五)失业保险扶贫攻坚政策;
  (六)失业保险发挥的功能作用;
  (七)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
  三、活动时间
  2020年2月至5月
  四、工作要求
  本次宣传活动以网络宣传为主要渠道,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各自组织实施。要注重宣传的广泛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不搞启动仪式,不强求宣传频次和数量,在疫情防控期间不组织线下活动。
  (一)精准宣传内容。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制定了《失业保险政策待遇宣传口径》,主要内容覆盖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稳岗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脱贫攻坚倾斜性政策等,主要形式是关键概念解读、你问我答、案例分析。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宣传内容,确保失业保险政策宣传的准确性、权威性。
  (二)聚焦宣传对象。要把失业保险政策宣传与服务单位、服务群众结合起来,聚焦公众关切,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失业人员的不同特点,设计分众化、差异化的宣传重点。有条件的县区,要通过参保信息系统,逐项筛选符合政策条件的单位和人员信息,进行点对点的短信、微信提醒,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丰富宣传形式。要强化重点媒体新闻宣传报道,突出重点工作、亮点工作;要充分利用人社系统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APP等自有宣传媒体,充分解读政策,宣传专项行动,介绍典型案例,回应群众关切问题;要注重以影像、文字、图片、PPT、网络视频、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省厅将在官方网站、“山东人社”微信公众号等开设“失业保险政策微课堂”,各县区可在官方微信公众号转载。
  (四)严肃宣传纪律。要分析宣传的两面性,严格遵守各项宣传纪律,严格审查宣传内容,认真把握宣传尺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保系统舆论安全。要审慎使用主观因素较强的新闻语言,引用单位名称、法律法规、工作内容用语要统一规范,确保宣传严谨科学、客观真实。
  各县区要及时总结宣传活动工作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于6月5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市社保处。联系人:牟燕, 联系电话:(0539)8126626。
  附件:失业保险政策待遇宣传口径
  附件
  失业保险政策待遇宣传口径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键概念解读
  1.失业保险
  2.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保险金
  5.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6.职业培训补贴
  7.稳岗返还
  8.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部分  你问我答
  1.参加失业保险有什么好处吗?
  2.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3.参加失业保险每个月需要交多少钱?
  4.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5.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哪些情形?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最长可以领多久呢?
  7.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9.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10.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11.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1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4.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1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吗?
  16.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17.哪些企业不能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18.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有哪些?
  19.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20.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有哪些?
  21.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具备哪些条件?
  22.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23.裁员率如何计算?
  24.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25.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26.技能提升补贴是否限定所学工种必须是本职工作相关的内容?一年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27.失业保险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参保单位和职工有什么支持政策吗?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  关键概念解读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失业保险费: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依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时缴纳的费用。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提供的各种帮助措施。
  失业保险金:指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的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费用。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指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职业培训补贴:指按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补贴。
  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化的一项惠企利民政策,自2014年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比例给予返还。2019年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提高返还标准,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效减少失业,稳定就业。
  技能提升补贴:是失业保险发挥预防失业功能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定期限、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目的是激励参保企业职工提升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提高就业稳定性。
  第二部分  你问我答
  1、问:参加失业保险有什么好处吗?
  答:参加失业保险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时,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参保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
  2、问: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3、问:参加失业保险每个月需要交多少钱?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三延”,目前总费率为1%,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我市执行的比例为单位0.7%,个人0.3%。
  4、问: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哪些情形?
  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下列人员:(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6、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最长可以领多久呢?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7、问: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要求,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目前我市执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市(含市辖区)每人每月1557元,九县每人每月1395元。
  8、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9、问: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答:社会保险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019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通过减少证明材料,增加服务供给,推进网上申领,实行信息比对核实,推进经办机构作风建设等方式,优化办理程序,简化申领手续,减少证明材料,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下一步申领失业保险金将更加方便快捷。
  10、问: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1、问: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答: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3、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14、问: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5、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6、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17、问:哪些企业不能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答:下列企业不能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1)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严重失信企业;
  (3)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18、问: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执行的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确定。
  19、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答:2019至2020年度,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困难企业,具体标准待省厅政策明确后确定;
  (5)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20、问: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有哪些?
  答: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21、问: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
  (1)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2)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3)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22、问: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23、问:裁员率如何计算?
  答:在计算企业裁员率时,各地一般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为提高政策受益率,部分地区还根据本地实际放宽了裁员率标准,对上年度裁员率高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以适用稳岗返还政策。
  24、问: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效应,按照有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及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及以上。在此期间,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自取得证书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经办机构将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与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25、问: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一般来说,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26、问:技能提升补贴是否限定所学工种必须是本职工作相关的内容?一年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实施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初衷,在于激励职工提升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参保职工跨行业、跨工种考证,反映出其提升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强,即使不与本职工作相关,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本人技能水平和生活质量,这与制定政策的初衷是一致的。因此,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不限定所学工种必须是本职工作相关内容,也没有受益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申领条件即可享受。
  27、问:失业保险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参保单位和职工有什么支持政策吗?
  答:为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人社部加大了对“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和省定贫困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一是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领金标准调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提高失业保障水平,降低因失业致贫、返贫的风险,促进参保防贫。二是将稳岗返还标准由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提高到60%,吸引更多企业到深度贫困地区落户,激发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三是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累计参保缴费满3年放宽到满1年,激励深度贫困地区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增强脱贫内生动力,实现就业和收入稳定。此外,还拓展了政策适用范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允许其享受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进一步激发深度贫困地区所有用人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的积极性。相关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助力完成国家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目前我市执行的就是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政策。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
  案例1:张某2018年3月份失业后申请了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2018年6月,张某的朋友给他安排了一份只能做3个月的临时库房管理员工作,给张某支付一定报酬且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与此同时,张某仍在空闲时间寻找其它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知情后从6月起停发了张某的失业保险金。请问如果张某3个月后再失业,还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请说明理由。
  解答:可以继续领取。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本案例中的张某如果在工作3个月后再次失业,还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案例2:张某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失业后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2019年1月,张某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试用期3个月后,B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请问张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能,最长可以领取多久?请说明理由。
  解答:能,最长可以享受18个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张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张某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案例3:杨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故死亡,其遗属在依法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之后,是否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请说明理由。
  解答:杨某遗属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抚恤金,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案例4:张某从某单位失业后,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享受18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为张某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张某在领取完第10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请问张某入职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否继续由失业保险机构代为缴纳?请说明理由。
  解答:不能,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张某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
  案例5:张三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A公司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2013年1月因个人原因从公司主动辞职。八个月后,张三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并于 2019年1月因合同到期再次失业。请问:
  (1)张三在A公司失业后,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请说明理由。
  (2)张三在B公司失业后,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请说明理由。
  (3)张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是多久?请说明理由。
  解答: (1)张三在A公司失业后,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张三在A公司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申领条件。
  (2)张三在B公司失业后,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因张三在B公司是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的,且符合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因此,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3)享受期限是24个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张三在A公司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年,在B公司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年,合并计算为10年。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因此,张三可享受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案例6:某市A、B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2019年,两企业均按要求准备了申领资料并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2018年度,A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为4.9%,B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为2.88%,该市2018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5%,全国平均为3.8%。请问:A、B企业是否能申请领取企业稳岗返还?
  解答:A企业不能领取,B企业可以领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规定,企业申请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本案例中,A企业上年度裁员率高于统筹地区及全国平均城镇登记失业率,B企业则具备申请企业稳岗返还应具备的所有条件。
  案例7:赵某为某企业职工,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5年。李某为赵某表弟,在某企业上班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2年。2019年5月,赵某和李某同时考取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2019 年 10 月,赵某约同李某一起前往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请问李某和赵某都符合申领条件吗?请说明理由。
  解答:在此案例中,赵某、李某都符合申领条件。
  主要理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 号)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年及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上限标准申领补贴。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效应,激励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参保12个月及以上。职工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
  本题中,李某、赵某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已参保缴费满12个月,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案例8: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出台后,某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主管小张因岗位需求,于2017年2月考取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证书,并在 2017年11月成功申领到 1500元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5月,小张取得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准备再次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同事小王却告诉小张同一个职业(工种)只能申领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小王的观点正确吗?
  解答:不正确。
  主要理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小张第一次以考取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证书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其在2019年5月取得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属于同一职业(工种)更高等级,可以再次申领补贴。因此,小张可凭获得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再去申领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上一条: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翻印省人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2020〕8号文件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关闭窗口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