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有关科室、单位:
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权力事项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清单之外,不得向申请人索要任何证明。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政策法规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 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 |
1.办理地点:医疗诊断证明到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到临沂市胸科医院、罗庄中心医院、山东省职业病医院等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 2.办理流程:医疗诊断证明直接带身份证到医疗机构病案室开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流程是提出申请、现场诊断、出具结论。 3.办理所需材料:医疗诊断证明需要身份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要:(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
|
2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1.办理地点: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 2.办理流程:(1)申请,(2)组织鉴定,(3)出具鉴定结论。 3.办理所需材料:(1)身份证或社保卡,(2)革命伤残军人证件,(3)在军队受伤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材料和旧伤复发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材料。 |
仅限于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