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人社规〔2017〕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临沂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临沂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督,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2016]1号)和《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称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出具委托文书。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意见建议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等级。
第三条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对象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满一年的企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作为独立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内容对企业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确定以下标准、等级: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评为A级:
1.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管理行为规范;
2.认定周期内无投诉举报或有投诉举报经调查无违法行为;
3.认定周期内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4.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有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
(二)企业因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1.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基本健全,管理行为基本规范;
2.对当年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当年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整改合格;
3.认定周期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未发现有违法行为或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但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有违法行为轻微且已经改正。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年度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极端事件,发生集体上访、集体劳动争议行为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或者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证人、举报投诉人员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对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进行初步评价。
(二)征求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征求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对初步评价结果的意见,相关机构对初步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并提供依据。
(三)确定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相关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参考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评价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
第十条 认定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单位。
第十一条 企业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价。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于上年度被评为A级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市长质量奖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优先予以推荐。
(二)对于上年度被评为B级的企业,当年不超过二次(含二次)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市长质量奖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通过。
(三)对于上年度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增加当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市长质量奖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不出具劳动保障诚信证明。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评优评先、评选劳模、招标、公司上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等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依据,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企业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由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将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情况等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