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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20-0000099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1-20
 文  号  临人社发(2020)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19〕220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19〕220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实施意见

2020-01-20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8〕2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统一缴费基数政策,以省测算公布的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自2020年起,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统一待遇计发和调整政策。各县(区)不得自行扩大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或提高标准。
  二、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
  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基金由省统收统支,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全市当期收支基金采取全额缴拨方式:各县(区)经办机构(含市本级)将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经办机构划转到省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全市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至市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级经办机构按照各县区支出用款计划拨付至各县(区)经办机构支出户。建立养老保险备付金制度,各县(区)预留相当于2个月左右的支付费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具体办法,按照《临沂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
  各县(区)2019年年底前的历史结余基金(含委托运营收益,下同),统一纳入省级集中管理。市和县(区)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的部分,委托期满收回后,直接归集到省;仍在各县(区)储存的部分,根据省级要求,逐级分期分批归集到省。
  市级统一做好各县(区)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记录。
  三、建立基金缺口责任的统筹分担机制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在我市养老保险基金仍有累计结余的情况下,对省认定的完成基金收支预算后需由我市承担的缺口部分,原则上由有缺口的县(区)政府承担10%,市级承担90%。具体办法,按照《临沂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统筹分担办法》(附件2)执行。
  四、完善基金预算管理
  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统一编制预算工作底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时间上报省级经办机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实行全程预算监督,严格规范基金收支行为。具体办法,按照《临沂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
  五、建立健全评价奖惩机制
  健全完善激励机制,把各县(区)扩面征缴、风险防控等工作同相关财政奖补政策挂钩;对工作业绩好、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的县(区)予以经费奖励,对扩面征缴等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六、促进基金收支平衡
  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以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持续扩大参保覆盖面。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提高企业职工依法参保和主动缴费意识;引导和鼓励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较高基数缴费,实现多缴多得。逐步规范企业缴费行为,依法维护职工养老保险权益。严禁违规办理一次性补缴,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常态化补助机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鼓励各级政府积极拓宽筹资渠道,探索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罚没款收入、公益彩票收入等资金来源中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由规定的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
  七、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在完成全省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大力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加快推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与我市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享。
  八、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建立与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大数据经办管理体系,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流程规范、标准统一、异地通办。建立全市统一的运行情况监控体系,开展主要业务环节实时监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防范化解基金风险。
  九、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度,是加强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密切协作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县级政府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抓好贯彻落实,保证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稳步推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适时调整完善。
  附件:1.临沂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
  2.临沂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统筹分担办法
  3. 临沂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7日                                   



  附件1:


  临沂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前我市
  累计结余的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发生的各项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
  政补贴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划转国有资本收益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支出户。收入户、支出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基金由省统收统支,集中管
  理,统一调度使用。全市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到省,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按经批准的预算由省拨付到市级经办机构,由市级经办机构拨付至县(区)。
  各县(区)2019年年底前的历史结余基金,统一纳入省级集中管理。其中,市和县(区)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的部分,委托期满收回后,直接归集到省;仍在我市各县(区,含市本级)储存的部分,根据全省基金使用需求,除预留的备付金外,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分期分批归集。
  第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县(区)当期基金收入于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下同)全额上解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经办机构于月末最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市基金收入划入省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月末收入户原则无余额。
  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每年12月25日转入收入户,随基金收入一并上解。
  第七条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各级经办机构按照预
  算核定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下同),各县(区)经办机构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经办机构申报全市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经办机构在收到省级经办机构拨付的支出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区)经办机构,按现有的社会化发放渠道发放至待遇领取者个人。
  第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建立备付金制度。为确保按时足额发
  放,各级经办机构支出户预留相当于2个月左右的支付费用作为备付金。备付金金额由市级统一核定。储存在县(区)结余基金满足2个月备付金要求的,从结余中拨付到支出户;现有结余不足的,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予以补足。若备付金不足时,应及时申请补足。
  第九条 建立紧急拨付制度。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
  监测预警机制,当出现集中大量支付等紧急情况时,各县(区)经办机构可向市级经办机构提交紧急拨付申请报告,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后报省级经办机构申请拨付。
  第十条 各级经办机构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基金收支
  业务分级进行核算。上解、下拨的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建立业务、财务定期对账机制。市级经办机构与各县(区)经办机构、各级业务部门与基金财务部门建立基金对账制度,确保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各县(区)经办机构将基金收支情况表等报市级经办机构进行对账。
  


附件2


  临沂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统筹分担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均衡各地基金负担,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政府责任
  市、县级政府承担本地养老保险工作的属地责任,按照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要求,做好推进改革、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风险防控等养老保险工作,确保本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因县(区,含市本级,下同)原因未完成基金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造成的预算外缺口,以及违规支出额,由有关县(区)全额承担。
  二、统筹分担办法
  在我市养老保险基金仍有累计结余的情况下,对省认定的完成基金收支预算后需由我市承担的缺口部分,原则上由有缺口的县(区)政府承担10%,市级承担90%。同时,按照扩面计划和基金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基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地方财力状况、人口老龄化情况等因素,适当调整分担比例,调整幅度不超过基金缺口的5%。
  三、政府资金筹集渠道
  县(区)政府按比例分担部分的资金,先从县(区)历史结
  余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照下述渠道筹集:
  (一)同级财政补助;
  (二)划转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三)其他收入。
  四、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4月底前按照省确定的分担资金数额,根据各县(区)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况及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各县(区)分担比例及分担资金数额,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县(区)。各县(区)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将本县(区)应分担资金按时足额归集到市。


  附件3


  临沂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省级预算管理,规范基金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
  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收支计划。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
  第三条 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具体项目,按照《临沂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基金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  各县(区,含市本级,下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等编制基金预算底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区)编制的基金预算底表及上年度基金预算完成情况等,汇总编制全市基金预算底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级经办机构。
  第六条  省级经办机构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
  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七条  市级经办机构根据省批复的全市预算指标及时分
  解下达市本级及各县(区)经办机构执行。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八条  建立健全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经办机构根据市分解下达的预算指标及基金运行情况,每季度向市级经办机构报送基金预算指标执行报告。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后向省级经办机构报送全市基金预算执行报告。
  第九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
  调整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预算调整程序:
  县级经办机构提出本地区基金预算调整建议,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后,提出全市预算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编制全省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级经办机构按照省级批复及时将预算调整指标分解下达市本级及各县(区)经办机构执行。
  第四章决算编制
  第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县(区)经办机构将本级预算
  执行情况报告市级经办机构,市级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编制全省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市级经办机构按照省级批复及时将基金决算下达市本级及各县(区)经办机构。
  第五章预算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确保全年预算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年度终了,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各县(区)基金预决算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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