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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2-2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临沂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临沂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02-26   作者: 点击数:  

  根据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6〕3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12号)要求,为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加快经济转型,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建立专家服务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临沂市人社局起草了《临沂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ylxzjfwzx@163.com
  2、通信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3、联系电话:(0539)861261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2日。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5日




  临沂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6〕3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12号)要求,为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加快经济转型,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建立专家服务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服务基地作为引导高层次专家与基层发展需求对接、支撑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旨在遵从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引导专家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人才,为基层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助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工程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第二章 设立


  第三条  专家服务基地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根据县区战略发展布局以及基层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示范作用,以促进基层创新发展为核心,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引导支持专家在基层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专家服务基地主要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创业园区、技术示范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基层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等设立。支持确有需要的其他基层单位,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优势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设立专家服务基地。
  第五条  专家服务基地可根据基层创新发展总体需要,组织协调各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建设综合型服务基地;也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特殊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对口专家,建设专业型服务基地。
  第六条  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坚持促强和扶弱方向,以形成产学研用有机融合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资源协同创新平台为目标,实现统筹发展、协调发展、跨越发展。到2025年,全市每年规划建设6家市级专家服务基地和6家市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
  第七条  建立专家服务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对服务基地有一定投入,建设单位能够提供相应匹配资金,具有较好的支撑科研创新或技术转化基础,能够为相关专家开展服务活动提供相应平台载体。
  (二)基地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产业资源,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技术创新承接实力,能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与有关专家有相应合作成果。
  (三)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有一定数量建立对接联系、开展项目合作的专家群体,积极主动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吸引高层次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效应。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应根据重点产业调整服务基地布局,在加快农村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培养乡村骨干技术人才方面有明显成效。
  (四)基地建设规章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


  第三章 运行


  第八条  积极推动产学研用融合发展。各类专家可依托基地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自办或合办高新技术企业,可进行技术推广、产品示范、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可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培训、人才培养、中介服务,可举办科普宣传、支农支教、巡回义诊义演、扶贫服务等公益性服务活动,还可依托基地设立项目试验田、示范推广区、产学研联盟等。鼓励支持基层单位和专家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各种务实有效的服务形式。
  第九条  积极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基层转化。支持各类专家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农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期权、股权激励。鼓励有条件的专家服务基地设立创业扶持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力度,促进基地更多更好转化高新技术成果。
  第十条  积极探索协同创新合作机制。鼓励支持专家服务基地结合实际进行有利于成果转化、项目对接和基地发展的政策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鼓励我市各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大型企业的高层次专家依托各类专家服务基地,主动深入基层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支持各类专家服务基地以专家为纽带,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对接,建立以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为核心的协同创新机制。
  第十一条  推进基层需求与专家资源有效对接。建立完善专家信息库、项目需求库和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平台等,畅通基层单位与专家资源的对接交流渠道,发挥专家服务基地的桥梁纽带作用,提升基层引进集聚各类专家人才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  参与服务基层的专家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业务能力或适合基层需求的科研成果、技术开发能力,身体适应基层环境。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鼓励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承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高层次专家依托基地开展服务。充分发挥离退休专家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在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基础上,依托基地开展服务。


  第四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三条  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基层需要、契合专家特点的基地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安排,统一部署市级专家服务基地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专家服务基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县区推荐的专家服务基地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市级专家服务基地。
  第十五条  市级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专家服务基地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地发展及引领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开展情况;
  (二)基地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情况;
  (三)基地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四)基地管理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市级专家服务基地引领专家服务基层作用发挥明显、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作出突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推荐参加省级专家服务基地遴选;考核不合格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市级专家服务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完善鼓励支持政策措施。对于批准设立市级专家服务基地的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列为人才工作重点联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在基地建设、专家推荐、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支持、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加大工作投入,推动其不断提升引领专家服务基层的承接能力和服务能力。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或依托基地举办专家服务基层活动。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安排好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推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发展。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宣传,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遴选优秀典型,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介,打造专家服务基地品牌,发挥专家服务基地的引才聚才平台效应,为组织引导各类高层次专家参与服务基层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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