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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21-0000247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2-2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临沂市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临沂市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02-24   作者: 点击数:  

  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决策部署,形成具有临沂特点和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结合我市实际,临沂市人社局起草了《临沂市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y8606109@163.com
  2、通信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3、联系电话:(0539)860610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4日                      


  临沂市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决策部署,形成具有临沂特点和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是指事业单位采取专家评议、组织考察的方式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开辟直接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的特殊通道。
  第三条  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要面向国内外,遵循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坚持标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
  (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
  (四)国家、省科技最高奖获得者,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技进步一等奖(均为个人排名前三位)获得者,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均为个人排名前三位)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三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均为个人排名前三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均为个人排名前二位);
  (五)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六)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七)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称号获得者;
  (八)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九)文华奖、群星奖、金钟奖、梅花表演奖、中国美术奖金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行业领域国家级奖项人员;
  (十)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梁希林业科学技术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位);
  (十一)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人员及其指导教师,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人员及其指导教师(排名第一位);
  (十二)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界锦标赛(奥运会项目)前三名和全运会冠军的退役优秀运动员及其主管教练员;
  (十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排名第一位);
  (十四)省级临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省级名中医,齐鲁卫生与健康领军人才,齐鲁卫生与健康杰出青年人才;
  (十五)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十六)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3篇以上,影响因子共9分以上);
  (十七)辅导学生获得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国家奥林匹克竞赛金、银、铜牌的老师或教练;
  (十八)其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县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标准条件,研究确定本县区特聘人才范围,其中,县区确定的特聘人才范围须报设区的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六条  事业单位特聘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暂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通过申请特设岗位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应当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九条  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前就特聘人员条件、评议委员会构成、特聘工作程序、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与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条  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均由业内知名专家组成。
  (二)组织评议。评议委员会对拟聘用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进行评议,确定拟聘用人选和聘用岗位。
  (三)公示。拟聘用人员及聘用岗位信息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填写《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登记表》(附件1)、《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聘用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岗位设置管理手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特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对特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待遇、续订、解除合同、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二条  采取特聘方式进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获得各级相应的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十三条  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工作由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未履行提前沟通程序或未按照规定的人才范围、程序组织实施的,不予办理聘用手续。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上一条: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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