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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1551610/sbj/2019-0000183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8-05-2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行政确认事项清单

行政确认事项清单

2018-05-23   作者: 点击数: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1

企业职工退休核准

1.《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国发〔1978〕104号)(全文)

2.《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国发〔2005〕38号)(全文)

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2月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5月鲁政办发〔1999〕32号)第六条第二款:“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由市地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企业职工退休以及符合条件办理退职的,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5.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国发〔1998〕28号)(全文)

企业

劳动关系科

2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市级直管单位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3

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参保单位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4

市直退休职工死亡后抚恤金标准及直系亲属供养资格核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2012年8月鲁人社办发﹝2012﹞74号):“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临沂市三区每人每月410元,九县每人每月360元。”

企业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5

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待遇资格核定流程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2013年9月鲁人社办发﹝2013﹞92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纳入统筹。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不同,纳入统筹。”

企业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6

市直单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保险科

7

职业资格证书认证核发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劳动保障部6号令)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应试人员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8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认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国务院第66号令)第八条第一、二款:“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等级,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企业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9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认定

1.《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劳动部第1号令)第十九条:“全国工人考核工作由劳动部门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定、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公民

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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