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临人社监罚字[2024]第2号
日期
2024年9月3日
被处罚人
自然人
姓名
企业或其他组织
名称
临沂市康泰社会服务评估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凯
主要违法事实
该单位拖欠职工张某等9名员工167032.80元。并未按我局2024年7月29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人社监令字[2024]第13号)的要求改正。
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16000元
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或期限
限该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临沂市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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