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死亡的,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服务站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服务站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服务站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