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项目内容 |
办事名称 |
劳动能力鉴定 |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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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全市工伤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 |
办理机构 |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劳动能力鉴定科 |
办理地点 |
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北侧民生保障服务区3119窗口(各县区职工到本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
咨询电话 |
0539-8609598 |
提交申请时间 |
每季度第一个月1至15号的工作日报名申请 |
办理对象 |
工伤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 |
办理期限 |
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发放证件或证明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法律效力 |
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
权利和义务 |
(一)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
2. 了解鉴定办理进度情况和鉴定结果的权利。 |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
1. 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受理条件; |
2. 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3. 配合鉴定部门开展鉴定工作。 |
申请条件 |
工伤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 |
申请文书 |
临沂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临沂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
申请所需材料 |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
1、《临沂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2、《认定工伤决定书》 |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 |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5、手术或烧伤工伤职工提交伤情稳定后受伤部位5寸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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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
1、被鉴定人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2、被鉴定职工近期一吋免冠正面照片。 |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入院记录、病例附页、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报告);属精神疾病的须有系统治疗5年的病历,慢性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 |
4、被鉴定职工签字、按手印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
5、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填写《临沂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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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市直有关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劳动能力鉴定科申请;各县区职工到本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由市直参保单位、档案委托管理部门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劳动能力鉴定科统一申报。各县区职工到本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
办事依据 |
《社会保险法》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令21号 |
《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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