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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徐祗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郯劳人仲案字[2020]第82号)。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0年8月17日14时30分在仲裁庭(地址: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10室仲裁庭;办公电话:0539-6107667)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
特此公告。
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