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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李琳纳、汤文迪、历选芬、李慧、杨玉荣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罗劳人仲裁字[2019]第160、161、162、530、531号裁决书。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临矿集团对过河西分局院内,电话:0539-710892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裁决内容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