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作用,帮扶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3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4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9年度市直公益性岗位征集安置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岗位数量和范围
(一)岗位数量
面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机构征集公益性岗位100个左右,为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帮扶,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二)岗位范围
1.公共服务和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岗位,具体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2.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市属重点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保洁等辅助性岗位等。
上述范围的单位,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可向市人社局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
二、岗位开发使用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申报。由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拟开发岗位数量、招用人员条件及薪酬待遇,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临沂市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申报核定表》。
(二)岗位设置。根据申报部门岗位开发申请和专项就业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研究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人员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指:4050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各用人单位自愿申请报名。经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社会公示、培训试用、上岗安置等程序组织公开招聘安置工作。就业困难人员一经被招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备案登记手续,纳入单位用工管理。
三、岗位管理与薪酬待遇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机制,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人员须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市人社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其退休外,其他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失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其中,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退出的,用人单位应于退出后5日内报市人社局备案。
公益性岗位是托底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的重要手段,各用人单位不得因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变相使用编外人员,不得拒绝接收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使用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四、岗位申报时间
请拟申请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按本通知精神,务于8月10日前,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申请连同《临沂市2019年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申报核定表》(盖章),报送市人社局13楼人力资源办就业指导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8105120 8057056
协同办公邮箱: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办就业指导科
附件:临沂市2019年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申报核定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