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复杂、传播风险高,各地都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致使部分仲裁当事人和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存在困难。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减少感染风险,根据省人社厅鲁人社函【2020】5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当事人、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二、如有纠纷需向我委申请立案,建议可选择电话预立案,请尽量减少出行。我委将优先通过电话调解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疫情防控期间,我委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案件处理工作,由于疫情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可能会使案件办理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五、我委0539-8321138服务热线自2月3日起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接听预立案和其他情况咨询电话。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