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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郭卫、李新年、刘中学分别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案,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郯劳人仲案字[2020]第190-192号申请书副本、答辩、组庭、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10室)分别开庭审理三案(本委联系电话0539-6107667)。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