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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审结马天翼、刘让婷、李敏、张慧娟、李晓雪、黄思琪、时国伟共七申请人请求你单位支付工资一案,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兰劳人仲裁字[2021]第1212-1218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兰山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电话:0539-5250270)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