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幸福人家餐饮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范光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沂劳人仲案字〔2022〕第373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沂南县历山路16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2室)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沂劳人仲案字〔2022〕第373号裁决书裁决:1、自2021年10月起解除申请人胡范胜与被申请人沂南县幸福人家餐饮店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446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起诉状副本送交我委,期满不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沂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