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申请
二、受理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办理依据
1、《关于落实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6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4、《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函〔2019〕27号)
四、申请主体
1、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
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五、受理条件
个人申请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企业申请条件: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六、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材料: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及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2、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
企业申请材料: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七、办理流程
个人办理流程:1、申请:(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申请人向县以上(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重点核实申请人是否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低保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3、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符合条件后,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企业办理流程:1、申请: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申请的,申请企业向县以上(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重点核实(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符合条件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认定业务由人社部门全年受理,审核通过后个人或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十、咨询电话
人社部门认定业务咨询电话:
市 直:0539-8057056,8105120
兰山区:0539-8222568
罗庄区:0539-8243169
河东区:0539-2109727
郯城县:0539-6221600
兰陵县:18553960736
沂水县:15725191231
沂南县:0539-3222480
平邑县:0539-4681802
费 县:0539-2110255
蒙阴县:0539-4271557
莒南县:17662877832,17662877833
临沭县:0539-2983260
高新区:0539-7958866
经开区:0539-601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