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政策法规科)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要求,推进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发展动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保障
成立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承担日常工作。
三、审查范围
我局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
1.我局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2.我局代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或代拟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3.我局牵头的联合行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四、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不得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
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五、审查方式及程序
各科室、单位应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进行自我审查(基本流程参见附件1),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或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报送;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报送;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1.我局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或代拟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在完成自我审查后,将文件代拟稿及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下同)报政策法规科复核,经政策法规科组织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研究提出复核意见后,一并提交局领导审议,在形成最终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审议;
2.我局牵头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业务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在完成自我审查后,将文件代拟稿及公平竞争审查表报法规科复核,经法规科组织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后,一并提交局领导审议;
3.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业务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完成自我审查后,将文件代拟稿及公平竞争审查表报法规科复核,经法规科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后,一并提交局领导审议。
4.各业务承办科室单位在开展自我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公平竞争竞争审查结果应当在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照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审查。各科室、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定期开展清理。各科室、事业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就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开展集中评估,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并附审查汇总表(附件2)。经评估认定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评估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政策解读。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倡导公平竞争理念,为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范围和工作环境。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引起相应责任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