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职工田洪果以“2021年8月2日在工作时受伤”为由,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因通过邮寄、上门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未果,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如你单位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本机关调查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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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