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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李辉鹏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通过直送、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郯劳人仲案字〔2023〕第457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10室,电话:0539-6107667)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