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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审结申请人唐共源请求你单位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一案,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沂新仲裁案字〔2023〕第1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沂河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临沂沂河新区沂河路3号金科财税大厦C215室;办公电话:0539-8800906)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沂河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