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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健请求你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兰劳人仲案字〔2023〕第2184号)。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3月7日8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兰山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电话:0539-5250270)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十五日,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