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玉龙、刘成明:
本委已审结申请人宋保成与被申请人中交(临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江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玉龙、第三人刘成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通过直送、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郯劳人仲案字〔2023〕第42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07室,电话:0539-2873389)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对本裁决内容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