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珠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审结李辉鹏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通过直送、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郯劳人仲案字〔2023〕第457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07室,电话:0539-2873389)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裁决内容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