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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朱成超请求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沂新仲裁案字〔2023〕第538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5月31日上午14时00分在沂河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临沂沂河新区沂河路3号金科财税大厦C213室,电话:0539-8800906)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沂河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