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和牧饲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凯林、井士君、燕建营、左臣彪、左于排、李德明、孟庆贺、燕建荣、崔强、李兴科、薛亮、陆现伟、高稳兰、肖彦杨、宋传栋与第一被申请人平邑和牧饲料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山东久久和牧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平劳人仲案字〔2024〕第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7号),已审理终结。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平劳人仲案字〔2024〕第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7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东仲裁庭;办公电话:0539-4210399),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内容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