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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审结申请人姚琴请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罗劳人仲裁字〔2024〕第2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与龙潭路交汇处东50米路南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7108921)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未申请撤销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