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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审结梁凤麟与你单位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兰劳人仲案字〔2023〕第574号),因直送、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东;办公电话:0539-5230606)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认为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兰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