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铭涵副食品商行:
本委已受理张彦红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郯劳人仲案字〔2024〕第348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11月4日下午2时在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10室,电话:0539-6107667)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