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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受理了王广亮为其亲属王广玲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沭人社工认字〔2024〕336号),因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决定如下:
2021年1月19日06时30许,王广玲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家到单位上班途中,当其行至蛟龙高速连接线汇商工谷门口由南向北横过马路时,与他人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王广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认定:王广玲负事故次要责任。依据临沭县人民法院(2024)鲁1329行初36号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王广玲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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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