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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审结申请人刘育君请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东劳人仲案字〔2024〕475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西仲裁庭,办公电话:0539-8388815)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