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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审结申请人刘学金请求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沂新仲裁案字〔2023〕第66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沂河新区沂河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临沂沂河新区沂河路3号金科财税大厦C215室,电话:0539-8800906)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认为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临沂市沂河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