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创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善芹与山东合创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郯劳人仲案字〔2024〕第480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郯劳人仲案字〔2024〕第4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于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内支付申请人所欠工资17738.66元;二、被申请人于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500元。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郯城县师郯路15号14楼1407室,电话:6107667 ),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