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棕阔木业板材厂:
本委受理彭廷才与临沂市兰山区棕阔木业板材厂劳动争议一案(兰劳人仲案字〔2024〕第2271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兰劳人仲案字〔2024〕22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棕阔木业板材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彭廷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985.5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56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1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5525.16元、医疗费6584.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301元;二、驳回申请人彭廷才的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兰山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电话:0539-5250270 ),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