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安德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希钦与山东博安德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郯劳人仲案字〔2024〕第520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郯劳人仲案字〔2024〕第5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山东博安德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15566.61元、二倍工资差额57212.76元、经济补偿金8431.88元;二、驳回申请人过高的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郯城县师郯路15号14楼1407室,电话:6107667),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